兰州市中小学新冠肺炎疫情依法防控法律知识
2021-9-23 来源:不详 浏览次数:次抗击疫情
依法防控
兰州市中小学
新冠肺炎疫情依法防控法律知识
2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营造良好法治氛围,引导广大师生了解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的法律知识,依法科学有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市教育局在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支持下,搜集整理了学校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需掌握的有关法律法规知识,供大家学习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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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依法防控法律知识
1.什么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答:国务院颁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2.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级别,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分为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和一般(四级)四个等级。其中,一级响应属于最高级别的响应。根据《甘肃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我省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势,甘肃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启动甘肃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甘肃省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年02月21日发布《公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甘肃省新冠肺炎疫情发展形势,经省政府研究决定,自年2月21日14时起,将甘肃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响应级别由一级应急响应调整为省级三级应急响应。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可以采取哪些紧急措施?
答:一级响应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最高级别,所能采取的紧急措施范围最广、力度最大。在一级应急响应状态下,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甲类、乙类传染病爆发、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报请国务院决定。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组织铁路、交通、民航、质检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街道、乡(镇)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有关部门应当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关于传染病的类别,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答:《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定:“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5.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为什么实行“乙类管理、甲类防控”?
答:《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对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据此,年1月21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基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病原、流行病学、临床特征等特点的认识,报国务院批准同意,决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6.学校在疫情防控中有哪些主要应尽义务?
答:(一)依法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学校首先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严密排查学生及教职工的健康状况,并积极预防疫情的产生及扩散;在发现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后,应当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及时上报并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
(二)教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条要求,各级各类学校必须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学校作为一线教育单位,应当向全校师生及家长传播正确的疫情防治知识,全面增强防控意识。
(三)及时报告义务。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五十一条,学校在发现相关疫情信息时,应当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若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学校有关责任人员将可能受到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信息保密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五)遏制疫情蔓延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传染病暴发、流行时,为控制疫情蔓延可以采取“停工、停业、停课”的紧急措施。按照教育部整体部署,各级各类学校及教育培训机构均应遵照执行,不要提前安排学生到校,暂停学校集中活动,把师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制定周密防控方案,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控措施,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
7.甘肃省教育厅在年02月14日发布《年学校安全风险防范2号预警》,对学校依法防控疫情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甘肃省教育厅在年02月14日发布《年学校安全风险防范2号预警》,对学校依法防控疫情提出了明确要求。《年学校安全风险防范2号预警》要求:一、持续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并与学校安全工作有机结合、抓紧抓实。二、严守校门管理这一道防线,确保校园安全。三、集中排查整治安全隐患,严密防范各类安全风险。四、加强教育引导,密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