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女子中断妊娠未满半年丈夫起诉离婚被驳

2016-5-2 来源:不详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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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寿县人民法院安丰法庭审结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1案。原告李某以婚后夫妻常常因家庭杂事争吵打架、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妻子张某离婚。法院受理后,在审理中调查得知,虽然李某所说情况属实,但作为原告妻子的张某,中断妊娠未满半年,并且当庭提供证据加以左证。因此,法院日前作出裁定:依法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原告李某起诉与被告张某离婚,系在张某中断妊娠未满半年提出,违背了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断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法律作这样的规定是由于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或中断妊娠后的一定时期内,需要进行调养恢复健康。所以,这期间女方非常需要男方的帮助和照顾。如果此时准予男方的离婚要求,就是准予男方放弃和回避作为丈夫应尽的帮助、照顾女方的和义务,同时也就剥夺了女方作为妻子要求丈夫尽其义务的权利,本案原告李某不顾法律规定的期限,向法院提出诉讼离婚,明显侵害了被告张某的合法权益。法院本着依法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遂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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